印章管理
安徽省通信学会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学会印章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安全性,防范风险,有效地维护学会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印章包括学会公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印章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
学会各部门及分支机构的印章、现金收(支)专用章、现金收(付)讫章、转帐收(付)讫章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会公文、信函、授权委托书、证件、证书、财务报表、统计报表、银行业务、员工聘用、对外签署的合同、及其他使用印章的文本等。
第四条 印章授权管理和使用部门:
学会印章,由学会理事长授权以下部门分别管理和使用:
(一)学会行政章由学会秘书处负责管理和使用。
(二)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印章由财务部主管会计负责管理和使用。
(三)现金收(支)专用章由出纳负责管理和使用。
(四)现金收(付)讫章可按编号分别由出纳和货款结算员按各自职责权限管理和使用。
(五)转帐收(付)讫章由银行会计负责管理和使用。
(六)学会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印章由各部门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亲自或授权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 印章的管理
(一)学会的所有印章由秘书处统一刻制,印章的形体和规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新章启用前由秘书处负责登记、留样,并确定印章保管及使用责任人(以下简称为印章管理员)。
(二)凡因工作需要配置印章或更换印章需向秘书处写出书面申请,经理事长批准后配置或更换印章。
(三)秘书处向印章管理员移交印章时,在移交单上签字确认。
(四)学会部门及分支机构撤销或重组,原部门及分支机构有关印章交回秘书处,由秘书处负责销毁。学会决定停用印章的,理事长签字同意后由秘书处收回停用的印章切角封存或销毁。
(五)严禁印章管理员将印章转借他人。
(六)印章丢失时,印章管理员及时向秘书处书面报告,秘书处应及时采取相关补救措施,并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七)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刻制印章,因私自刻制印章给学会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当事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第六条 印章管理员的职责
(一)印章管理员凭《用印审批单》审批意见使用印章。
(二)印章管理员每天下班前应检查印章是否齐全,并将印章锁进保险柜内,妥善保管,不得将印章存放在办公桌内。
(三)印章管理员因事、病、调休等原因不在岗位时,应指定他人代管印章,并向代管人员交接工作,交代用印时的注意事项。
(四)印章管理员要坚持原则,遵守保密规定,严格照章用印。未按批准权限用印或用印审批手续不全的,印章管理员有权拒绝。
(五)印章管理员不得在空白文本上加盖印章,因不按规定办理导致学会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六)印章管理员离职时,其管理的印章记录和档案须作为员工离职移交工作的一部分,须填写《印章管理人员离职交接表》办理分管印章的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七条 印章的使用规定
(一)学会公章的使用
1、办理使用印章的事项,须由经办人填写《用印审批单》经具有相应权限的领导审批同意后,连同需用印的文件等一并交印章管理员,经审核审批手续齐备后用印。
2、凡有对应权限管理领导签署的文件或发文批准书、业务报表等,可直接加盖相应的学会印章。
3、禁止在内容填写不全的文件或空白的纸张、介绍信、便函、证件、授权委托书、发文批准书、业务报表、邀请函等加盖学会印章。
(二)财务印鉴章日常工作使用的,由财务产主管会计负责管理,无须办理审批程序。学会对外报送的各类业务报表(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等)及其他需用学会财务印章的文本等,须按规定办理用印手续。
(三)学会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印章的使用,由相关部门或部门做出相关规定,并报秘书处备案。
第八条 本办法经第七届四次常务理事会议表决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