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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决策

【信息时间:2019-03-22阅读次数:4079内容来源:

安徽省通信学会民主决策制度

 

为规范学会的议事决策工作,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学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学会民主决策的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是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学会重大事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决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二条  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监事,需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条  学会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民主决策的事项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的增补、撤换或罢免;学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学会年度收支预算和年终财务决算;学会内设机构、岗位的设定和调整;涉及学会发展的其他重大事项;专门工作机构的建立以及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第四条  民主决策会议由秘书长在会前通知,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参加,决策事项须由与会人员半数以上通过才能生效。

第五条  为发展学会事业,开立课题研究或开办实体等项目,事先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调查研究,写出专题报告,报请常务理事会审批。开办经济实体的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和其它相关部门备案。

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学会章程或严重失职的负责人,可以提出罢免建议。罢免建议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理事会在接到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的罢免建议后,应进行讨论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对被提出罢免的负责人进行罢免动议。被提出罢免的负责人有权在会员代表大会罢免动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罢免建议须得到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七条  本办法经第七届四次常务理事会议表决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