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
安徽省通信学会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会的财务管理工作,规范财务行为,严格财经纪律,保障学会正常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学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会的财务管理实行财务自收自支,独立核算,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三条 学会的财务管理工作由秘书处具体负责,秘书处应安排合格的会计人员从事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学会的财务机构和会计人员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 财务管理
第四条 学会严格执行国家财务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学会财务严格实行预算管理。学会年度财务预算由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编制,经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六条 学会的财务工作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审计监督,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报告财务工作,提交审计报告。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七条 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认真办理各项会计事宜,及时、准确、完整地记账、算账、结账,定期向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送财务报表。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任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八条 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九条 学会应在国家政策允许的前提下,本着积极筹措、多渠道开辟财源的原则,合理组织收入,为学会活动提供经费保障。学会的各项收入应全部纳入学会财务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十条 学会的经费收入主要包括: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社会资助、捐赠;
四、挂靠单位和会员单位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各分会、各工作、专业委员会活动经费来源,主要依靠所在单位资助。
第十一条 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会费缴纳办法,按年度收取会员会费。
第十二条 学会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和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不得与捐赠资助方有任何违背学会宗旨和有损国家利益的交换条件。
第十三条 学会开展业务服务的收费应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标准办理,并依法纳税。学会在开展活动需要会员单位给予资助时,应遵循自愿原则,禁止各种摊派。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 学会应遵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本着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勤俭节约和有利于事业发展的原则合理安排支出。学会要建立预算和支出审批制度,重大预算外支出必须经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十五条 学会经费支出主要包括:
一、事业活动费。主要用于开展学术交流、考察、调查研究、人员培训、咨询服务等业务支出,以及资助和奖励活动等费用。
二、会议费。按章程和工作计划召开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会、学术会和表彰会等。
三、办公费。学会办事机构日常办公费、交通费、邮费、通信费、差旅费、订购书籍和报刊费、设备购置费、维修费、车辆车位租赁费、办公用房租赁费、水电暖和物业费、会费及招待费等业务开支。
四、印刷费。出版发行会刊,以及编印有关资料、简报、文件等。
五、人员费。学会聘用专(兼)职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福利费,学会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的咨询、讲课等支付的酬金。
六、其他合理开支。
第十六条 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等,按照《安徽省通信学会专职工作人员聘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学会根据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可聘用兼职人员并给予一定的劳务报酬,标准参照安徽省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相关补贴标准发放。
第十七条 学会差旅费和会议费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按国家有关财务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学会支出需凭单据报销,并填写报销审批单(见附件),经经办人签字、财务人员核准,报销金额2000元以下(不含2000元)由秘书长审批、报销金额2000元以上(含2000元)由理事长批准后方可报销。
第十九条 学会监事会负责对学会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