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管理
安徽省通信学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省通信学会会员的发展和管理,保护会员权利,充分发挥学会的作用,维护学会声誉,确保学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安徽省通信学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会会员入会的基本条件、会员的基本权利、义务等,依照学会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会会员的入会由学会组织委员会批准,会员发展和管理的具体工作由学会秘书处负责。
第四条 学会会员应当遵章守法,自觉履行本办法规定的义务,正确行使本办法规定的权利。
第五条 学会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二章 会 员
第六条 学会会员种类
一、个人会员:指以个人名义加入学会的会员。
二、团体会员:指以单位名义加入学会的企事业单位。
个人会员分为普通会员(简称会员)、高级会员和会士。
第七条 会员条件
凡在我省通信领域从事科技工作的个人或团体(包括外籍、港澳台地区科技工作者和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及员工)自愿加入本会,拥护本会章程,参加本会活动,履行本会义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一、会员:具有工程师、讲师或相当及以上职称;或助理工程师(或相当)职称、大学本科学历并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历的通信科技与管理人员。
二、高级会员:具有高级工程师(或相当)或在通信科技领域中成绩显著,学术上有一定造诣,在通信科研、生产、教育、科技管理等方面成绩显著的本会会员。
三、会士:具有教授、教授级高工(或相当)职称,学术上有较深造诣,在通信科研、生产、教育、科技管理等方面有重大贡献的本会高级会员。
四、团体会员:从事通信事业,具有一定数量的通信科技人员,并积极参加学会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企事业单位。
五、学生会员:在校博士、硕士研究生和少量品学兼优的本科生。
第八条 资格排除
一、在刑事处分服刑期间者。
二、本会认定有违约行为或不良信用记录者。
三、有严重损害本会利益行为者。
四、本会组织委员会审查认为其不具备入会资格者。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会员:由本人申请,学会一名会员介绍或单位推荐,经会员组织委员会批准。
二、高级会员:由本人申请,学会一名会士(或高级会员)或单位推荐,经学会高级会员遴选委员会审查评选,常务理事会批准,报中国通信学会备案。
三、会士:由本人申请,学会两名会士推荐,经学会高级会员遴选委员会推荐,常务理事会遴选,报中国通信学会批准。
四、团体会员:由该单位向学会书面申请,经学会组织委员会批准。
五、学生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院(系)推荐,并报本会批准,即成为本会学生会员。
六、会员证由中国通信学会统一印制,本会颁发。团体会员证由本会印制颁发。
第十条 申请人自批准之日起成为学会正式会员,新会员名单将定期在本会网站上公布。
第十一条 团体会员应指派一名能够代表该单位利益,在业界有一定影响,愿意参加学会活动的人员作为团体会员代表,并书面报学会办公室。
第三章 会员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
(一)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学会活动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三)获得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优惠获得本会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
(七)应邀参加本会在国内外组织的学术活动。
二、团体会员
(一)优先参加学会举办的有关活动和优惠取得有关学术资料。
(二)学会可优先给予技术咨询。
(三)学会可优先协助举办技术交流、产品展示和技术培训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个人会员
(一)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学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团体会员
(一)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决议,积极组织学会委托的工作。
(二)协助支持学会开展有关的学术和科普活动。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团体会员指派的代表被选举为学会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的,该团体会员所在单位即相应成为学会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理事长单位。
第四章 会 费
第十五条 学会会员应当依照学会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六条 学会会费分为团体会员会费和个人会员会费。团体会员会费分为企业单位会员会费和事业单位会员会费。
第十七条 会费标准
一、个人会员:免交会费。
二、团体会员:普通会员单位年度会费为2000元;理事单位年度会费为5000元;常务理事单位年度会费为10000元;理事长、副理事长单位年度会费为20000元。
第十八条 会费缴纳
会员应于每年9月30日前按照上述会费标准缴纳当年会费。
新批准入会的团体会员,应按照上述会费标准于登记注册时一次性交纳当年会费,以后按年度缴纳。
第十九条 会费的收取和管理由学会秘书处负责。学会严格执行国家财务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条 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一条 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本会收取的会费用于以下内容:
1.资助本会和会员单位主办的各种活动;
2.资助本会网站建设;
3.支付有关资料的印刷、邮寄等费用;
4.支付为会员服务所需的联络、管理、办公等费用;
5.支付本会聘用人员工资等费用;
6.制作会员证;
7.表彰并奖励积极履行会员义务并在本会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者。
第二十三条 学会会费标准的制定由学会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
第五章 会员退会及违规处理
第二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无故一年不履行义务或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退会后,会员资格及获得的服务停止,已交会费不退。退会会员如希望恢复会员资格时,需重新办理入会手续。
第二十五条 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停业整顿、暂扣和吊销其许可证、营业执照等处罚,或严重违反学会章程以及本办法的规定的,经组织委员会核实,研究同意报常务理事会批准,予以除名。
第二十六条 会员退会或被取消会员资格的,其原享有的会员权利亦自动终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经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