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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

【信息时间:2019-03-22阅读次数:4436内容来源:

安徽省通信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安徽省通信学会(以下简称学会)

英文名称:Anhui Institute of Communications,缩写AIC

第二条  学会的性质是由安徽省通信科技工作者和省内从事信息与通信或相近专业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性全省性学术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通信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我省通信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是中国通信学会的团体会员和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学会的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团结和组织全省广大会员和通信科技工作者,通过搭建开放的学术活动平台,营造适宜科技创新和人才成长的学术环境,为通信事业发展服务,为提高公民通信与信息技术素质服务,为广大通信科技工作者服务;促进通信科技进步,促进通信科技的普及,促进通信人才成长;促进通信科技与经济结合,为加快“数字江淮”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富民强省做贡献。

学会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提倡“奉献、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崇尚科学态度,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反对伪科学。

学会坚持民主办会原则,认真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和“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思想方针;提倡团结协作、开拓创新的精神。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学会业务主管部门是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为安徽省民政厅,办事机构挂靠在安徽省通信管理局。学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及政府归口管理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业务上接受中国通信学会指导。

第六条  学会常设办事机构为安徽省通信学会秘书处,办公地点为:安徽省合肥市濉溪路278号财富广场首座 邮编:23004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学会业务范围:

一、在通信技术及其有关方面开展国际国内学术交流,促进会员单位及民间科技协作,促进科技进步;

二、普及、传播通信科技知识,开展继续教育,进行技术培训,促进通信科技的普及与发展;

三、提供决策咨询、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为会员单位提供技术项目合作的信息;

四、接受委托,承担或参与技术项目评估,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科技论文评审;

五、为产学研成果转化、技术协作配合牵线搭桥,促进民间技术合作;

六、编辑、出版、科技书、刊、报及相关的音像制品;

七、反映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八、开展表彰、奖励活动,发现并举荐人才;

九、组织技术难点的攻关,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十、举办科技展览;

十一、兴办符合本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三章   

第八条  学会会员种类

一、个人会员:指以个人名义加入学会的会员。

二、团体会员:指以单位名义加入学会的企事业单位。

第九条  会员条件

凡在我省通信领域从事科技工作的个人或团体(包括外籍、港澳台地区科技工作者和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及员工)自愿加入本会,拥护本会章程,参加本会活动,履行本会义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一、会员:具有工程师、讲师及以上职称(或相当职称);或助理工程师(相当)职称、大学本科学历并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历的通信科技与管理人员。

二、高级会员:具有高级工程师(或相当职称)或在通信科技领域中成绩显著,学术上有一定造诣,在通信科研、生产、教育、科技管理等方面成绩显著的本会会员。

三、会士:具有教授、教授级高工(或相当)职称,学术上有较深造诣,在通信科研、生产、教育、科技管理等方面有重大贡献的本会高级会员。

四、团体会员:从事通信事业,具有一定数量的通信科技人员,并积极参加学会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企事业单位。

五、学生会员:在校博士、硕士研究生和少量品学兼优的本科生。

第十条  入会程序

一、会员:由本人申请,学会一名会员介绍或单位推荐,经会员组织委员会批准。

二、高级会员:由本人申请,学会一名会士(或高级会员)或单位推荐,经学会高级会员遴选委员会审查评选,常务理事会批准,报中国通信学会备案。

三、会士:由本人申请,学会两名会士推荐,经学会高级会员遴选委员会推荐,常务理事会遴选,报中国通信学会批准。

四、团体会员:由该单位向学会书面申请,经学会组织委员会批准。

五、学生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院(系)推荐,并报本会批准,即成为本会学生会员。

六、会员证由中国通信学会统一印制,本会颁发。团体会员证由本会印制颁发。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

(一)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学会活动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三)获得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优惠获得本会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

(七)应邀参加本会在国内外组织的学术活动。

二、团体会员

(一)优先参加学会举办的有关活动和优惠取得有关学术资料。

(二)学会可优先给予技术咨询。

(三)学会可优先协助举办技术交流、产品展示和技术培训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个人会员

(一)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学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团体会员

(一)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决议,积极组织学会委托的工作。

(二)协助支持学会开展有关的学术和科普活动。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无故一年不履行义务或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组织委员会核实,研究同意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会理事和监事会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单位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涉及换届改选事项的会员代表大会,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负责会员的发展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筹措学会活动经费,审议使用情况;

十一、履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委托投票权。民主决议事项,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

届中调整理事,由常务理事会提名,经理事会到会4/5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可执行。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但涉及调整学会负责人的理事会议除外。

第二十二条  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二十六条  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正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为学会法定代表人。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其他符合条件的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九条  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学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组织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党政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原则上不兼任学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如需兼任,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是学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监事会由三至五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和学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监事长、副监事长;

二、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四、对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五、监督学会财务运行管理情况;

六、对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七、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含)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四条  学会设立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挂靠单位配备若干专(兼)职工作人员,在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三十五条  学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分支机构。

一、设立分会。

(一)分会隶属学会管理,相对独立开展活动。

(二)各分会设立分会理事长1人,设立分会副理事长若干人,配备专(兼)职分会秘书长1人。

(三)分会负责组织本专业内学会活动和会员管理;各分会可结合各自专业特点,相对独立开展活动,并接受本会秘书处业务指导。

二、设立若干工作、专业委员会。各工作、专业委员会设立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由挂靠单位配备专(兼)职秘书12人,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三、各分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各工作、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经所在分会、工作、专业委员会选举产生后,报学会秘书处备案。

第三十六条  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等,按照《安徽省通信学会专职工作人员聘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学会根据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可聘用兼职人员并给予一定的劳务报酬,标准参照安徽省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相关补贴标准发放。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社会资助、捐赠;

四、挂靠单位和会员单位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各分会,各工作、专业委员会活动经费来源,主要依靠所在单位资助。

第三十八条  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会费缴纳办法,按年度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九条  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学会严格执行国家财务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查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六条  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学会因各种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学会终止前,须在上级有关部门监督下,对资产进行清理,然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处置。

第四十九条  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五十二条  学会各分支机构可根据本章程精神,结合自己实际制订有关工作条例,经常务理事会审查后实施。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属学会理事会。